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岸馨城小区富丽1号8门1楼,组织机构代码6910282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原乡单家围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4047877-1。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单家村建材市场的约63685平方米土地及单家村村委会后油田百栋楼前面积约12056平方米的土地,因被执行人正在确定土地的各种法律关系,上述土地尚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