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白执复字第15号
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洮南市电器安装股份合作公司。
申请复议人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1)通法民指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4年12月29日申请复议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葛凤海
审判员 刘铁良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