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电器安装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白执复字第15号

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洮南市电器安装股份合作公司。

申请复议人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1)通法民指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4年12月29日申请复议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葛凤海

审判员  刘铁良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