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2民初1740号
原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岩,吉林享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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