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增、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1045号
原告:**增,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大路南湖假如1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瑜。
被告: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18-18号A栋2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
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高启东,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长春市启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南湖假日18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诉被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强 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