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1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南湖假日**。
法定代表人:王晓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小亮,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高启东,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启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昌盛综合楼(幢)**房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启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商小亮、被申请人高启东、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启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希洋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张咏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邢勇振
书 记 员 张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