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1执86号 *** **、***、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其中执行费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执行案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2)吉019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2)吉019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