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3民初280-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铁道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民康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省农安县。
被告:**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南湖假日1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路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现***和平区。
被告: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939号。
负责人:***,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段长,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昆山农垦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铁道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的起诉,被告***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的起诉;准许被告***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的申请。
审判长*钥
审判员*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