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平安玮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540号
原告:吉林省平安玮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西青年城C区4幢2单元15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平安玮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平安玮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计1034.5元,由原告吉林省平安玮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034.5元退还吉林省平安玮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