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
被执行人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829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子君
审判员田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