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829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剩余债务由其双方自行解决,无需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829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