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汪清县吉发不锈钢加工部与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364号
原告:***吉发不锈钢加工部。
经营者:李程伟,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洪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发不锈钢加工部与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吉发不锈钢加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发不锈钢加工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发不锈钢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