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汪清县*家广告装饰店与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367号
原告:***李家广告装饰店。
经营者:李成俊,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洪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广告装饰店与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李家广告装饰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家广告装饰店以双方自行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广告装饰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