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370号
原告:延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南南,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洪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延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