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877号
原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齐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涛,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峰。
原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立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