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长民四初字第6-2号
原告: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6年4月7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第三人:**,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增加查封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4套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下列房屋所有权:
中和首府3号楼171号房,栋号2-11/334-171,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6号,建筑面积为88.40平方米;
中和首府3号楼152(5-6越)号房,栋号2-11/334-15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6号,建筑面积为78.12平方米;
中和首府3号楼3101号房,栋号2-11/334-3101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6号,建筑面积为80.43平方米;
中和首府3号楼333号房,栋号2-11/334-333,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6号,建筑面积为88.40平方米;
中和首府3号楼7号房,(1-2越)栋号2-11/334-7,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6号,建筑面积为106.34平方米;
中和首府3号楼8号房,(1-2越)栋号2-11/334-8,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6号,建筑面积为159.78平方米;
中和首府3号楼9号房,(1-2越)栋号2-11/334-9,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6号,建筑面积为162.31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1152号房,(15-16越)栋号2-11/336-115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1132号房,(13-14越)栋号2-11/336-113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1112号房,(11-12越)栋号2-11/336-111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181号房,栋号2-11/336-181,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80.1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133号房,栋号2-11/336-133,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88.08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152号房,(15-16越)栋号2-11/336-315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132号房,(13-14越)栋号2-11/336-313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112号房,(11-12越)栋号2-11/336-311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92号房,(9-10越)栋号2-11/336-39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71号房,栋号2-11/336-371,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88.08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72号房,(7-8越)栋号2-11/336-37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77.84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51号房,栋号2-11/336-351,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88.08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31号房,栋号2-11/336-331,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88.08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1号房,(1-2越)栋号2-11/336-1,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153.57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2号房,(1-2越)栋号2-11/336-2,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147.68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3号房,(1-2越)栋号2-11/336-3,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153.20平方米;
中和首府5号楼4号房,(1-2越)栋号2-11/336-4,预售证为德房售证第2014097号,建筑面积为137.61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闫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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