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博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工人,1958年7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无其他财产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将该案执行情况,调查财产情况及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青鹤
审判员  郝建委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