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1024号
原告:***,住**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田觉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莅,该公司职员。
被告:**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魏忠海,住**省长春市。
原告***与被告**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乔公司)、魏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诉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的长春荣城住宅小区的1、2、18、19号楼项目,由宇信公司开发,魏忠海挂靠宇乔公司承建此项目,将其中的人工转包给***。宇信公司、宇乔公司、魏忠海至今尚欠***人工费1289503.30元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特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宇信公司、宇乔公司、魏忠海支付所欠人工费1289503.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宇信公司、宇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宇信公司、宇乔公司的住所均不在长春市南关区,该案件应当由宇信公司或者宇乔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宇信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硅谷大街南侧东胜路西侧2栋1单元102号;宇乔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省长春市宽城区热电小区3栋101室;魏忠海的居民身份证住址为**省长春市绿园区;***履行劳务合同的地点为**省公主岭市。以上均不在长春市南关区。因此,宇信公司、宇乔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