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1民初67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吉林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魏忠海,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忠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