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381民初202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职工。
被告:**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忠海,男,汉族,工人,1958年7月4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乔)、魏忠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被告**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乔公司)、被告魏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人工费1289503.30元以及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的长春荣城住宅小区1、2、18、19号楼项目,由**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魏忠海挂靠**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此项目,并将此项目中的清工(人工费)转包给***。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人工费1289503.30元及利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上述请求。
宇信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4年1月22日,原告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宇信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宇信公司与宇乔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完毕,并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与宇信公司无关,不能证明宇信公司与原告有债权债务关系。
宇乔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工程既长春荣成住宅小区1、2、18、19号楼的项目是由被告魏忠海承建的,宇乔公司与魏忠海之间有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将该工程所有的工程款都转给魏忠海,不欠魏忠海任何款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合同。
魏忠海辩称,宇信公司没按正常规定拨付给他工程款;魏忠海将轻工分包给***,当时***已经完工,第一工程量已经对完,第二政府验收合格,第三房屋已经出售,第四住户住进去一年多;宇信公司扣除他2352588元,是因为***没有给他干完活,所以魏忠海没有给***后期工程款,请宇信公司说明,他和***结算时没有扣除***2352588元没干活的工程款,所以魏忠海不承担上述两项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的长春荣城住宅小区1、2、18、19号楼项目,由**省宇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魏忠海挂靠**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此项目,并将此项目中的清工(人工费)转包给***。宇信公司与宇乔公司在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宇信公司与魏忠海于2012年9月3日签订了宇信建筑长春荣城工程协议书,魏忠海将此项目中的清工(人工费)转包给***系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该项目已经于2013年11月13日竣工,2014年1月22日验收备案。现宇信公司与宇乔公司已经结算,宇乔公司与魏忠海未结算,魏忠海与***已经结算。
本院认为,宇信公司与宇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魏忠海、***没有施工资质,故宇信公司与魏忠海签订的宇信建筑长春荣城工程协议书无效,魏忠海与***口头约定的涉案工程清工分包协议无效,魏忠海挂靠宇乔公司,宇乔公司违法将承包宇信公司的长春荣成住宅小区1、2、18、19号楼的项目施工转包给魏忠海,魏忠海现欠付***人工费1289503.30元及利息,应由宇乔公司与魏忠海负连带给付责任。发包人宇信公司已经与承包人宇乔公司结算,宇信公司不欠付工程款,故宇信公司不承担责任。宇信公司、宇乔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出具的说明证实原告***自2014年1月开始到信访办反应长春荣成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故宇信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魏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人工费1289503.3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本息给付之日止)
二、**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6,405元,由魏忠海、**宇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锐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周熙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