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8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702,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21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公积金情况等进行了实际调查。 4.2021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 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鑫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000.00元,在2021年5月1日给付20,000.00元;在2021年5月30日给付87,410.00元,案件受理费10,874.00元,公告费600.00元;从2021年7月份开始,每月月末给付100,000.00元至履行完毕为止,利息待本金结算完毕后再行计算。案件受理申请执行费9,4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81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书记员  崔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