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2)吉0102民初5761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7,28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