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9民初29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5日,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二期9、12、13、172**15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丽水市飞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29日,住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飞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7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虞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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