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74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法部主任。 被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二期9、12、13、17幢2**15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飞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飞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以诉请证据不足,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7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虞 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