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2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黑山头镇团结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程长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库,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同三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金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黑05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有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
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2020年11月6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竞月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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