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双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40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双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双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4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917967.21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申请执行人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其提供工程款发票及判决书确定的其他资料。本院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其给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后向被执行费已交发票及其他验收备案资料。被执行人同意尽快筹集款项,履行判决义务,并自愿缴纳保证金3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需双方分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4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