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144号
申请人:**财,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申请人:王荣坤,男,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财与被申请人王荣坤、吉林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吉0502民初8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荣坤名下价值7万元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王荣坤名下财付通账户内人民币7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395.72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王荣坤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7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42.16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3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