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5民初103号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里岔沟村。
负责人:朱立君,系该搅拌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敏,系该搅拌站职员。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江市。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2575931323XK
法定代表人:赵宏博,系该单位处长。
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00449A
法定代表人:**耀,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解,江西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兰,江西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怡通家园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696113815
法定代表人:张小欧,系公司经理。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于同日依原告申请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剩余合同价款1862227元并按年利率6.53%[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年利率]承担利息253340元(2017.12.20-2020.2.20、1862227×0.0653=12×25)的连带给付责任;总计:2137861.1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主持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材料款2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剩余材料款2362227元;二、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给付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上述材料款后无需再向***支付工程款;三、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98元,减半收取计22249元(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已交纳22249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共同负担。
协议达成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依据调解协议先后两次给付原告材料款2500000元,尚欠材料款1862227元至今未给付。依据调解协议,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材料款2362227元虽然只部分给付了500000元尚欠材料款1862227元没有给付,原告也毫无怨言,因为毕竟付款期限没有最后到期。但依据协议第二条:“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给付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上述材料款后无需再向***支付工程款。”之规定,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无论是给没给齐原告的材料款都不需要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了,然而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却在2020年1月19日左右错误地将应当依据调解书内容给付原告的1862227元材料款(共计划款3000000元,其中含原告的1862227元)给付了被告***靠挂的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害。此前庭审中,被告***说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已经把SH01标段工程款结清(即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标段的工程款已结清),言外之意是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只能用被告***靠挂的被告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H02标段的工程款来支付原告的材料款了,那么这次划给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3000000元工程款又是从何而来。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故意隐瞒还欠SH01标段工程款的事实,使原告的利益受损。
上次庭审期间,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其不存在任何形式上、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那么,对原告和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给原告为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原告给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汇材料款又作何解释。虽然字面上是原告撤销的对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但并非原告本意。
原告认为,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不能免除,这极大地缩窄了原告的救济渠道,由于原来的调解存在重大瑕疵和误解,导致案件显失公平,致使原本应该给付原告的材料款被错误地划给他人,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原告请求***、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剩余合同价款1862227元并按年利率6.53%[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年利率]承担利息253340元2017.12.20-2020.2.20、1862227×0.0653=12×25)的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于2018年12月14日就本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诉讼,并且达成(2018)吉0605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且调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此此次诉讼属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里岔沟搅拌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孝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