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605财保16号 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佳泰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怡通家园9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5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账号为×××号中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额为35万元,保单号为6270101046020220000095号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账号为×××号中的存款35万元;冻结期间十二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