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0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林市。 被执行人: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2)吉01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01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