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元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8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元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城15-1-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寰球和创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元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寰球和创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津0113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原告天津元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寰球和创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元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寰球和创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