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1450号
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武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2868元,由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