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1450号 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武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2868元,由原告宁夏正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