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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中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104民初2542号 原告:李某1,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扶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总经理。 第三人:辽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与被告中某某公司、第三人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40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22,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