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104民初2542号
原告:李某1,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扶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总经理。
第三人:辽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与被告中某某公司、第三人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40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22,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