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受损房屋进行修复,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1.4万、1.2万、1.4万,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