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621民初1227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抚松县东岗镇医院退休医生,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原告:***,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原告:***,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梨树县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警察,住四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原告:***,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湖,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乾,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告: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林玉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抚松县抚松镇。
原告***、***、***、***与被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盛公司)、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岛公司)、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八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泉,被告松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乾,被告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把损毁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排除妨害;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遭损毁发生的经营损失2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初,三个被告在为抚松县政府的建设工程松江河镇站前街逸林小区施工时,没有采取安防措施施工,堆积的土方在2020年春天冰雪融化时产生积水,积水将原告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孙玉美名下,孙玉美是原告***、***、刘强芝的母亲,孙玉美于2017年死亡,刘强芝于2012年死亡。刘强芝是原告***的父亲、原告***的丈夫)浸泡,致使原告的二处房屋一个地下室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东侧房(有照)196平方米的房屋倒塌100平方米,东南侧房(无藉房)93平方米房屋一面墙倒塌、其他三面墙破裂、一面房盖倒塌、地下室一面墙倒塌。由于房屋遭到损毁,原告被迫终止车库出租业的经营。原告为此多次找到政府、社区有关部门,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八盛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是通过招标取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包范围为道路施工,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原告的房屋等造成侵害,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去冬今春吉林省频发特大降雪,其中有的为十年一遇,降雪对房屋产生的冻害等属于不可抗力,加至今春疫情严重封城封路,造成很多行业都有损失,不能归责于答辩人造成。
松岛公司辩称:答辩人是通过招标取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包范围为住宅施工,我方的施工范围仅在楼六米之内,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原告的房屋等造成侵害,不应当承担责任,不应列我方为被告。
热力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及义务。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害与本公司无关,2019年9月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为了松江河地区供暖保障工作,经松江河镇政府批准在松江河镇温泉街处敷设临时供热管道,我公司委托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管网敷设施工。供热管网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在供热管网施工前预埋排水防水等安防措施,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是征得被答辩人的同意后,并在不损害周边居民的利益情况下进行的施工,且并无在松江河镇站前街堆积土方行为。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本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及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孙玉美的法定继承人,孙玉美于2017年6月14日因病死亡,孙玉美在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X委X组有住宅196平方米,产权登记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2000350号。自2017年开始,该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孙玉美所有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之内,其所处的位置为温泉街与丙一路的交汇处。自2020年春季以来,诉争房屋被水浸泡,致使房屋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东侧房(有照)196平方米的房屋倒塌100平方米,东南侧房(无籍房)93平方米房屋一面墙倒塌、其他三面墙破裂、一面房盖倒塌、地下室一面墙倒塌。另查明:2019年8月29日,八盛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抚松县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即松江河镇温泉街、森工路、森工胡同、丙一路、松江河胡同道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工期为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因此八盛公司按合同约定在此区域进行道路工程施工。松岛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取得了松江河镇棚户区改造三期(城中村)建设项目,中标工期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松岛公司现已施工结束,尚未验收。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热力公司为了松江河地区供暖保障工作,经松江河镇政府批准在松江河镇温泉街处铺设临时供热管道,该公司委托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管网铺设施工。供热管网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是征得被答辩人的同意后进行的施工。原告对其赔偿损失2万元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20003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抚国用[2016]第062100067)、受损房屋现场照片、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道办事处证明、张洪义等邻居证明和被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气象信息,施工现场图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依法取得了所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并依法进行了物权登记,虽然该房屋已经在征收范围之内,但是在未被征收之前,其依法享有该房的物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三被告在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过程中,改变了原告房屋原有的周边环境和地形地貌,造成房屋被积水浸泡而裂缝、倒塌。因此原告的房屋受到损害与三被告履行合同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公民法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的受损房屋进行修复,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抚松县松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抚松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交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