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7503民初179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林通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立峰,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池北区。
被告: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光明林场。
法定代表人:许广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鹏,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池北区。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告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滑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立峰、被告滑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原告交给被告的结算手续,并出具结算报告;2、偿还被告欠原告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场水泵房改造工程工程款1759856元及利息和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了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场水泵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18年11月2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2019年7月8日与甲方指定的审计公司对卷完毕,审定工程款合计2879856元,甲方已付1120000元,尚欠1759856元。
被告滑雪公司辩称:因为前期对这项工程不了解,看合同是154万元,后来追加造价的情况也不清楚,对287万总造价的构成有疑问,另外我们公司改制,前期由集团直接管理属于二级企业,后期隶属关系改变,对对外欠款重新梳理,产权关系刚刚变更,欠款不会差,由于领导更换导致延迟付款,当时参与现场知道怎么构成,我们是公司管理层不清楚,我们最终董事长没签字,还是原领导,因合同约定是一百多万,实际工程造价过高。
经审理查明:兴业公司与滑雪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了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场水泵房改造工程合同,工程于2018年11月20日竣工并交付滑雪公司使用,原告向滑雪公司递交了结算材料,由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洽商记录、竣工图纸、验收单、工程决算书等,提报结算总价3397991元,被告滑雪公司没有回应,原告主张被告指定审计公司审定工程价2879856元结算工程价款,被告已付给原告工程款1120000元,尚欠工程款175985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兴业公司在完成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场水泵房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向滑雪公司递交了完整的结算材料,提报结算总价3397991元。被告滑雪公司迟迟没有回应,现两年有余,故原告兴业公司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兴业公司主张的所谓审定工程款2879856元结算工程,主动放弃以提报价结算工程价款,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认可,即被告应付工程款为审定工程价款2879856元。被告滑雪公司已付工程款1120000元应予扣减,尚欠1759856元,依法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拖欠工程价款由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59856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63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10319元,由被告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姜增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俊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