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刘忠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宜先,男,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花,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键,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张弘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键,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吉2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1月8日经本院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704、7180账户中,分别有存款人民币68946.67元和36557.21元。本院作出(2021)吉24执16号执行裁定,冻结上述俩账户中的存款。并于2021年1月28日划扣上述俩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05,503.88元,于2021年3月16日汇款至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
根据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吉24执1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41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8、建筑面积为3105.10平方米的(1-5层跃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36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3、建筑面积为111.40平方米的103号门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39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6、建筑面积为195.89平方米的106号门市(1-2层跃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40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7、建筑面积为225.04平方米的107号门市(1-2层跃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35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2、建筑面积为301.84平方米的102号门市(1-2层跃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34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1、建筑面积为287.04平方米的101号门市(1-2层跃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38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5、建筑面积为247.72平方米的(1-2层跃层)105号门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大街中祥旅游大厦改扩建宾馆的、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537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26108004GB03089F00010004、建筑面积为288.05平方米的(1-2层跃层)104号门市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
由于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祥旅游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于2021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已向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银支行尾号4707号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院作出(2021)吉24执16号之七执行裁定,划扣上述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后,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00元。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执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关卫东
执行员  池哲龙
执行员  宋士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