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281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林通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负责人:**。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