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11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林通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00元,减半收取计110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