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吉24执恢1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吉2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首执案号为(2021)吉24执16号。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分批向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滞纳金、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178,166.00元。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终结执行。 2023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79,578.16元。本院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3)吉2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提交申请书,内容为:由于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结案处理本案。 据此,通过被执行人延边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履行,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予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2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2023)吉24执恢122号执行案件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