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民初544号
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三合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高静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军,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平西乡勤业村七队。
法定代表人:纪国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荔,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2元,由原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