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3238号
原告:李X,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高XX,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三合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多,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光,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X与被告高XX、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李X于2021年11月22日以被告已向其赔偿6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自愿负担。
审判员 姜军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