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375号
原告: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系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伟,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雷,系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岩,系该学校副校长。
第三人:公主岭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佟小东,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君,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烨,系该局工作人员。
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建公司)与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以下简称四中)、第三人公主岭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澜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第四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款人民币13927049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13927049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LPR利率4.2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给付逾期支付的第四中学附属工程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90290.06元(以附属工程款777475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9月5日);3.判决被告给付垫付的“三通一平”工程款182902元并自2016年7月9日起以18292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LPR利率4.2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合计款为:14400241.06元。)事实及理由:经招投标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签订了“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建设该项目19491.54平米工程,签约价为34755325元,执行可调单价;2017年9月5日双方以同样方式签订“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新校区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价为7258503元,执行可调单价。上述工程如约完工通过验收后新校区建设项目决算价格为44752290元,附属工程决算价格为7774959元;加之施工中原告垫付了“三通一平”价款182902元,共计工程价款为52527049元。被告已付38600000元,尚差14109951元。经款双方多次协商未能有效解决,故依法诉讼请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虽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财政评审程序结算工程款,但在涉诉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时,该工程已被提交财政评审程序,且财审程序正在进行。现财审程序既未核算出财审评定结果,亦未终止财审程序。现原告要求本案进行司法鉴定,但因财审程序未终结,鉴定所需材料均由财审相关部门及财审评定机构予以保管使用,且司法鉴定和财审评定同为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不应同时并行。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待财审程序终结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00元退还给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璟玥
人民陪审员 刘 权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