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6941号
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石耒,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冯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冯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冯澜,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薛煜,女,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冯国丽,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澜、冯国丽、薛煜、***、公主岭市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立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