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37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与***、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15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1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唯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