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5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耒,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解放路九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冯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六马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冯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澜,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煜,女,199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平安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澜、薛煜、***、**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