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公主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公主岭市***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解放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冯澜,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建公司)与公主岭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卫生中心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卫生中心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以(2021)吉0184执恢515号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的存款700万元,现异议人该账户中现有款项323866.8元,皆为财政专项经费款项,具体是:1.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专项资金40706.9元;2.乡医养老补助3300元(只是通过我单位给村医拨付);3.职工社保142288.3元(财政拨付职工参保资金);4.医保基金20400元(医保局拨付给村村卫生室运行经费);5.疫情防控专项117171.7元(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我单位系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现我单位被冻结款项中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就有117171.7元,该款被冻结,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其余资金均系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没有我单位的经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应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我单位被冻结的款项即包括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也包括医保资金、职工参保资金等专项拨款,并无我单位办公经费等款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式严峻复杂,我单位系承担***街道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上述资金被冻结,将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且现正是年末时期,各项专项资金急需拨付发放,职工社保、医保若不及时缴纳,会引发一系列后果,这些款项的冻结也致使一年的财务不能正常核算,直接影响全市的财务工作汇总,我们深感责任重大。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以大局为重,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在***支行的款项323866.8元的冻结,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我单位执行,保证我单位承担的疫情防控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单位将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异议人***卫生中心提交了如下证据:
1.银行账户余额明细表;
2.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2021年11月12日);
3.乡镇卫生院2021年10月份拨款明细表(2021年11月10日);
4.2021年1月-12月项目余额表(项目:村室药补)两份;
5.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流水(2021年12月22日);
6.项目明细账两页(2021年1月-11月,科目为业余活动费用、乡医养老);
7.二〇二一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名册;
8.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两份;
9.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凭证(2021年9月29日);
10.乡镇卫生院2021年9月份拨款明细表;
11.项目余额表两页(2021年1月-12月,科目:公卫成本)。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如下证据:
1.(2016)吉038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
2.(2021)吉0184执恢515号执行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澜建公司与***卫生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吉0184执恢5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卫生中心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的存款700万元,***卫生中心遂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卫生中心所提交的证据显示,本院实际成功冻结***卫生中心账户内存款323866.84元,其中村室药补专项款40706.85元,有公主岭卫健局出具的拨款明细表及***卫生中心项目余额表予以证实;乡医养老补助3300元,有公主岭卫健局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卫生中心项目明细账予以证实;职工社保46379.92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其中付款人名称处标注“中国工商银行公主岭市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医保基金两项,分别为95908.37元及2040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付款人分别为公主岭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及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疫情防控专项款117171.40元,有公主岭市卫健局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拨款明细账及***卫生中心项目余额表予以支持,以上证据可表明,***卫生中心被冻结款项包括医保资金、职工参保资金、疫情防控资金等均为政府专项拨款,并无该单位自有资金,故本院对于异议人***卫生中心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公主岭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存款70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