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421执346号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工商注册企业等信息,暂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晓东
审判员 闫小强
审判员 由世阳
书记员 梅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