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与东丰县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421民初516号
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给付相关事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申请撤回对东丰县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已减半收取),由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
书记员  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