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04民初3051号
原告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9元,由原告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木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