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04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与天宝路交汇5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河堤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4月23日生,地址吉林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吉林省瑞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借款4,207,8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5104386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